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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73楼,老师所举例是否过于极端,我方并不否认液体要现用现配,只是我方认为没有必要非得是2小时之内,明白吗?如果按您方的观点必须是2小时之内明确写入国家法律法规,做了硬性规定,那么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配好的液体超过了2小时了,已经2小时10分钟了,那么这个液体还到底要不要给患者输注,那么这个医疗费用的支出算谁的,是让护士承担还是让患者承担?同时是不是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呢?那么这样的理论指导是为了什么?有没有实际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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