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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医疗卫生机构是否需要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
昨天我县卫生局来我院对医疗废物管理进行督察,他说我们没有对使用后的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今天我认真阅读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其中《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大家注意了这边所指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处置中心。
而《办法》第五章第34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中第六点: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然而第六章第六点罚则中又明确指出是针对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
阅读后我的理解是没有将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理而自行建有处置设施的医院要进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而将废物交由处置中心处置的医院,《条例》中没规定要做这项检测。而《办法》中所指的现场卫生学监测,应该就是单指卫生环境。
各位同仁请你们也认真阅读一下《条例》、《办法》,各位见仁见智,看看我的理解是否有误。拜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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