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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y_OgC7t 于 2024-11-6 18:47 编辑
【WST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7.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氣已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也就是说,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
2)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
规范并无分“大瓶”“小瓶”,在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佐证的情况下,应全部服从规范条文。
【WST 510—2016】病区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国卫通[2016]23号-2017年6月1日(OCR).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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