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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 科室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直属院长或业务副院长领导,不得隶属于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 每250张实际开放床位应配备专职人员1名。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专职人员由临床医学、护理、公共卫生、临床微生物学等不同专业人员组成。县级人民医院、省(市)级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民营医院)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医师。
第七条 专职人员应经临床科室轮转满2年,具备一定临床工作经验,熟悉医院临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人员。二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至少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熟练掌握医院感染管理专业知识;从事医院感染管理专业不少于2年,并相对固定,连续任职不少于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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