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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桥wshh1975 于 2013-12-13 15:19 编辑
谈谈我对此文件的几个看法
1.卫生计生委真的是不同于卫生部啊!怎么说卫生部也还是一个以专业技术为主的部门,出台的文件都还会有依据,文绉绉的,而卫生计生委就是一个纯粹的政府部门,卫生部恐怕比较难出台这种十项条款都是以“严禁”开头的文件,但卫生计生委干的出来。有魄力!
2.第四项“严禁”: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其中这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指的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文件或者规范标准?是卫生部有明确的说法还是卫生计生委有明确的说法?既然有“相关规定”,为何不把相关规定列出来让医疗机构有个依据,语焉不详,指向不明,在如今大陆感控尚处于初级阶段、感控规定百花齐放的阶段,语焉不详到了执行阶段肯定百家争鸣。
3.第九项中“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既然不能自行处理,那就不管产妇或家属同意与否都不能自行处理,为何后面还要“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呢?倘若人家不同意呢?
4.第八项中“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首先,《传染病防治法》中好像没有此类消毒的要求,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要求消毒的内容,而且,根据原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此类胎盘或者属于病理性废物,或者属于感染性废物,但在目前尚没有法规条文要求对胎盘类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的要求。其次,这句话有点问题,此类胎盘是不是医疗废物,好像应该是吧,既然是医疗废物那就直接“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就是了,为何前面还要进行消毒处理,难道不消毒的话就不能按医疗废物处置了?再者,如果要消毒的话,应该采用何种消毒方法?要达到何种消毒水平?根据已知的消毒知识,消毒剂浸泡的方法恐怕是不能保证消毒效果,能保证消毒效果的方法大概热力消毒应该是比较可行可靠的吧?不过这怎么看好像都有点不太专业。
鄙人浅见,请各位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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